关于印发天河区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录入时间:2008-01-17]
穗天府 〔200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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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天河区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区政府六届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区信息中心反映。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天河区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保证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和质量,促使我区信息化建设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要求、信息产业部《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等有关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规定,结合我区信息化建设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属单位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事业收入实施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和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
(一)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网络系统;
(二)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涉密与非涉密资源系统;
(三)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各类涉密与非涉密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工程监理是指依法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息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监理合同,对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天河区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区信息中心)受区政府委托负责统一协调和管理全区信息化建设项目。主要职责是对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协助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做好项目的建设、监督、保密安全及验收工作。
第二章 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核
第六条 所有区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均须报区信息中心审核。投资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须由区信息中心和建设单位共同组织专家论证出具意见,提交区政府审批。
第七条 预算项目的报送审批。建设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区信息中心报送下一年度信息项目建设计划,区信息中心对各部门报送的项目组织审核并纳入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审核结果经与财政局协商后,报区政府审批并安排资金。未被纳入建设计划和未按要求申报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八条 报送审核项目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用户需求;建设方案,包括可行性、目标、用途,功能、项目预算及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密系统要同时提交涉密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及保密设备配置方案。
第九条 各立项项目启动前应及时通知区信息中心。区信息中心根据项目情况跟进相关工作,包括技术指导和监理等监管工作,协助项目建设单位进一步做好项目总体方案设计等。
第三章 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监理与验收
第十条 下列信息系统工程应当实施监理:
(一)由财政全额拨款或者部分拨款的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安全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其他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信息化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工程建设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理;
(二) 项目建设的质量、施工工艺、投资和进度等监督;
(三)对项目合同和文档资料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工程承建和监理分离的原则。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工程的承建;承建单位不得参与工程的监理。
第十三条 信息工程项目监理单位的确定及付款方式:
(一)投资金额在5O万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需在项目招标的同时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确定建立单位对项目进行监理。监理费用在单位建设项目资金中安排。
(二)区每年招标确定1-2个监理公司统一负责投资金额在1O万元以上(含1O万)5O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确定监理公司中选择一家进行监理。监理费用在单位建设项目资金中安排。该监理公司受区信息中心监管.
第十四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监理计划书,计划书应获得项目建设方和信息中心的确认;
(二)编制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各阶段监理实施细则,并严格按照经确认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进行监理;
(三)监理单位应将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监理计划、监理实施细则送区信息中心备案;
(四)监理单位应当将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理活动情况,按计划、分阶段或者定期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报告,并抄送区信息中心和区采购中心备案;
(五)参与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验收,出具监理意见,同时抄送区信息中心备案;
(六)协助项目建设单位整理好项目的所有文档和材料,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最终监理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 实施监理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所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监理人员等资料书面通知承建单位。承建单位应当按要求自觉接受监理,并提供必要的资料,为监理工作的开展提供方便。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监理活动中产生的争议等问题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和监理单位,应当接受区信息中心和区采购办的监督。
第十八条 凡经区信息中心审批的信息化工程项目,须由区信息中心派员会同建设部门、监理部门共同验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区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开发布起30日后施行。
主题词:计划 信息 建设 通知
抄送: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区委各部委,区武装
部,各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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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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